为何娼妓业在清朝屡禁不止
医网摘要:娼妓的产生与发展,是有一定的经济和文化土壤的,只要这种土壤未被铲除,娼妓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一、清初的禁娼
清朝初年,从顺治到雍正,颁布过几次诏令,采取过一些措施,禁止与取缔卖春。
清初一开始还是承袭明制,顺治元年设教坊司以掌宫悬大乐。顺治八年,奉旨停止教坊女乐,用太监48名来替代。但是据《皇朝通考·乐考》上说:“顺治十二年仍设女乐,十六年后改用太监,遂为定制。”这一来,清代的北京宫妓似已消灭了。所以,《雍正会典》上有“顺治十六年裁革女乐后,京师教坊司并无女子”的话。
但是, 京师如此, 各省的消灭宫妓还有一个过程,这在康熙后才逐渐废除。《雍正会典》说:“礼部进春仪康熙十二年复准直省府州县拜迎芒神土牛,勒令提取伶人娼妇者,严行禁止。”
但是,清初王士祯做扬州推官时曾有一段记载:“扬州旧例,府僚迎春琼花观,以妓骑导,太守节推各四人,同知以下二人,归而宴以侑酒,府吏因缘为奸利。余语太守罢之。”据考证,王做扬州推官为顺治十六年,康熙五年行取北归,所说的官妓现象,大概在康熙初年有些地区还未奉令禁止。
在取缔宫妓的同时,清初的几个皇帝都下过诏令,禁止以良为娼。例如,顺治五年制定并颁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重申了明律中禁止以良为娼的条文。顺治九年清世祖又下令禁止以良为娼,对误落平康者,许平价赎归。康熙时开始修订,后来颁行的《钦定大清律例》关于“买良为娼”的律令,除一字不差地照抄明律以外,还在后附“条例”中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有私买良家之女为娼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者与同罪,媒合人减一等,妇女并发归宗。
凡籍充牙将领卖妇人逼勒卖奸图利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云贵川广烟瘴少轻地方。如虽无局奸图画情事,但非系当官交领,私具颌状,将妇女久养在家,逾限不卖,希图重利者,杖一百,地方官不实力查拿,照例议处。
凡无籍之徒及生监衙役兵丁,窝顿流娼土妓,引诱局骗,及得受窝顿娼妓之家财物,挺身架护者,均杖一百。生监革去衣顶,衙役兵丁不准食粮充役,邻保知情容隐者,杖八十。受财者准枉法论,计赃从重科断。其失察之该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到了雍正年间,又诏令废除官妓,《雍正会典》说:“雍正三年律例馆奏准:令各省俱无在官乐工。”雍正还采取了一项措施,即下令免除明朝遗留下来的“惰民”、“蛋户”、“九姓渔户”等世为娼妓的贱民阶级,恢复成为良民。这方面的记载有:
雍正元年时,山西省有日乐籍,浙江绍兴府有曰惰民,江南徽州府有曰伴儅,宁国府有曰世仆,苏州府常熟昭文二县有曰丐户,广东省有曰蛋(蛋)户。该地方视为卑贱之流,不得与齐民同列甲户。上甚悯之,俱令削除其籍,与编氓同列。而江西、浙江、福建又有所谓棚民,广东又有所谓察民,亦照保甲之法,按户编查。
自明初绍兴有惰民,靖难后诸臣有抗命者,子女多发山西为乐户,数百年相沿未革,一旦去籍为良,今下之日,人皆流涕。
在历史上,人们对雍正帝颇有争议,但从政治、军事上看,雍正和顺治、康熙一样,都还是有一些作为的。从雍正元年至八年间所持续推行的颇得民心的“除贱为良”政策,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否定和废除了延续实施达一千多年之久的乐籍制度,使卖春的活动失去了合法性,这对于乐户作为一个阶层的政治解放和对于城市娼妓业的控抑乃至于废止,是产生了积极作用和一定影响的。
责任编辑:kelven